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三七號
聲 請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泰
代 理 人 陳中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五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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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三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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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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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堡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元│CI三二六九九七│ │
│ │徐連春 │路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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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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