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六號
聲 請 人 藝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雲
代 理 人 謝彩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 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一紙,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 字第七七一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登載於新聞紙,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求為宣告該證券 為無效之判決等語。
三、本件證券經公示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一號公 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應堪採信。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林晏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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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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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遠東銀行台北忠孝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壹萬陸仟捌佰元 │CD○○七八四八│
│北忠孝分行伍宣政 │行 │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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