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3221號
TPDV,93,除,3221,200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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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迪雅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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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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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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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銀行敦化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貳拾貳萬貳仟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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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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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雅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