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一0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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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一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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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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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瑞文具印刷有限公│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參佰柒拾玖元 │CI八0七四一九│ │
│ │司 梁惠英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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