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0八號
聲 請 人 宏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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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0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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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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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合作金庫新店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捌萬柒仟肆佰貳拾肆│SG九八六八八0│ │
│ │限公司林錦章 │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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