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
上 訴 人 兒童百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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