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五九號
原 告 維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梅媛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並非因契約而涉訟,無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規定之適用,原告誤認為有該條規定之適用,容有誤會。又被告住所地係台中縣 太平市○○路二六巷十七弄五○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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