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六七號
原 告 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國璋律師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一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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