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233號
TPDV,93,訴,3233,200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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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三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市○○路○段一九0巷九弄八號三樓
             現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零陸萬伍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貳、陳述:
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向原告借款二筆:㈠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二十 七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止;㈡借款五十三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均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算,借款人應按期於每月 二十二日繳付本息,原告並得每逢一、四、七、十月一日依照當時整批購屋貸款 利率調整一次(目前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五),如未按期清償時,逾期清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經原告就擔保物聲請強 制執行拍賣取償,仍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
叁、證據:提出貸款契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 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 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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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