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訴 訟代理 人 丁○○
被 告 軒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年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胡建助」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