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145號
TPDV,93,訴,3145,200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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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訴 訟代理 人 丁○○
  被    告 軒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年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胡建助」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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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