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二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葉張基律師
被 告 兆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律師
複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林上鈞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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