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八七號
原 告 震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中元營造有限公司、曾氏興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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