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五八0號
上 訴 人 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思得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
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不得於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一日準備期日當日方行提出,並應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本院將認已無其他證據
請求本院調查,而終結準備程序,並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
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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