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偉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三、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
、事實、理由。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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