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3年度,171號
TPDV,93,保險,171,200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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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偉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三、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
  、事實、理由。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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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