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437號
TPDV,92,訴,5437,2004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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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三七號
  原   告 廣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被   告 泰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李怡卿律師
        許巍騰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唐 于 智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博 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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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