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三七號
原 告 廣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被 告 泰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李怡卿律師
許巍騰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唐 于 智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博 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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