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訴聲字,106年度,19號
CDEV,106,橋訴聲,19,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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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訴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相 對 人 蔣煒光
      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
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蔣煒光前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 惟未按期清償,積欠本金新臺幣99,227元及自民國90年10月 26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詎相對人蔣煒光為逃避債 務,竟於106 年3 月28日將其所有高雄市○○區○○段○○ 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5 建號房屋(應有部分各5 分之1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贈與相對人蔣**,並於同年4 月7 日 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相對人2 人所為已害及聲請人之債權 ,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㈠相對人2 人就系爭不動產於106 年3 月28日 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06 年4 月7 日所為移轉所有權之物權 行為,應予撤銷;㈡相對人蔣**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6 年4 月7 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爰聲請 本院於訴訟繫屬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囑託 地政機關作訴訟繫屬之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 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起訴係基於 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為請求,顯非以物權關係作為 訴訟標的,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許可訴訟繫屬 事實登記之要件不符,況聲請人本案起訴部分,相對人蔣煒 光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橋簡字第416 號裁定駁回,另相 對人蔣**則經本院判決駁回,是聲請人之請求已無訴訟繫屬 ,其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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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