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訴字,106年度,1號
CDEV,106,橋訴,1,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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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訴字第1號
受 罰 人
即 證 人 李佩臻
上列受罰人因凃麗雲晟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為
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佩臻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 處新臺幣(下同)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 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科處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 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受理106 年度橋訴字第1 號原告凃麗雲與被告晟海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受罰人為證人,前經本院通 知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下午4 時20分、同年9 月19日下午 4 時20分到場應訊,上開通知分別已於106 年6 月16日、同 年8 月4 日送達受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 142 頁、第154 頁),受罰人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場,違背證 人作證之義務,影響本院上開民事事件之進行,爰科以罰鍰 20,000元,以資懲警。又本院另訂於106 年10月26日上午11 時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七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受罰人應於前開 時間到庭為證人,若受罰人仍未到場,本院得依前開規定再 處6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派警拘提到場,希受罰人能準時 到庭,以免再次受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葉育宏
法 官 張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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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