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544號
CDEV,106,橋補,544,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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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44號
原   告 董蔚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性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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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