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錢玉芬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 律師
被 告 乙○○
丙○○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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