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雅清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台中市私立大德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周進文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選任)被繼承人張國華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張國華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張國華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張國華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張國華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國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 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國華(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獨居,並未娶妻生子,因案外人乙 ○○見被繼承人張國華老年無依無靠,是以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將被繼承人張 國華送至聲請人台中市私立大德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大德老人養護中心)接 受養護,又因被繼承人張國華因身體狀況不佳,無法自行前往醫院就診或至銀行 郵局提領款項,致被繼承人張國華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死亡時積欠聲請人大德老 人養護中心養護費、醫藥費及雜費等共計新台幣(下同)四十二萬零四百三十一 元。再者,被繼承人張國華死亡後,由聲請人雅清禮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清 禮儀公司)代為處理其身後之喪葬事宜,並代壂殯葬費十萬四千三百元。則因被 繼承人張國華留有遺產,而其繼承人處於有無不明之狀態,且無親屬會議(或其 親屬會議亦未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所定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該 遺產無人管理,而聲請人之民事訴訟程序亦因而無法進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 ,為此聲請鈞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張國華之遺產 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份、身份證影本一紙、死亡證明書影本一紙、收 據影本一紙及代壂費用明細表影本二紙為證。
三、按法院在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時,自應先審查是否有其他適合之人可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如無,在不得已之情形,才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 ,蓋抗告人係一公務機關,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綜理國有財產事務,執行事務所需 預算為全國人民納稅所得,倘顯無遺產可歸屬國庫,可能造成以國家資源管理對 國庫毫無利益之財產並須墊付無法歸墊之管理費用,無異使公器淪為私用,損及 全民利益,令國庫遭受權利之侵害,乃司法院前揭函示精神所在(臺灣高等法院
八十七年家抗字第五四號、八十六年家抗字第一五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九十二年度家抗字第二七號裁判參照)。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張國華未婚 ,膝下亦無子女,平日均由聲請人大德老人養護中心照顧其日常起居生活,並壂 支其所需之花費,致被繼承人張國華死亡時積欠聲請人大德老人養護中心四十二 萬零四百三十一元,又聲請人雅清禮儀公司於被繼承人張國華死亡後代為壂支殯 葬費十萬四千三百元,因被繼承人張國華身後留有遺產,而其繼承人有無不明, 故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地位提起本件聲請等情,此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 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份、身份證影本一紙、死亡證明書影本一紙、收據影本 一紙及代壂費用明細表影本二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以稅務電子閘門調閱被繼 承人張國華之財產所得資料查閱屬實,又本院向國防部人力司查閱被繼承人張國 華之相關人事或軍籍資料,亦查無資料,此有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九 十三年七月十四日選道字第0九三000二八六二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 開主張堪信為真實,爰依法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 。末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 庫,是本件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 當,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熾 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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