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513號
CDEV,106,橋補,513,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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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1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8,97
  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黃金長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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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