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村盛
送達代收人 陳登城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B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