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原 告 台中縣私立常春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被 告 大晉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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