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239號
TCDV,93,訴,1239,200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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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原   告 台中縣私立常春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被   告 大晉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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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晉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