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七八號
原 告 禎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炎明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新台
幣壹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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