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178號
TCDV,93,補,1178,200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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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七八號
  原   告 禎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炎明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新台
     幣壹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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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禎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