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171號
TCDV,93,補,1171,200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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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七一號
  原   告 禎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炎明
右原告與被告永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壹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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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禎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