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七一號
原 告 禎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炎明
右原告與被告永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壹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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