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六七號
原 告 育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達隆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恩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B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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