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156號
TCDV,93,補,1156,200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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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六號
  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國
  被   告 棚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侑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零玖仟貳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玖仟玖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零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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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棚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