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依本條規定「不知 相對人居所」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 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始足當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台中民權路郵局 第二九四三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若有因聲請人之假扣押受損害,於文到二十 一日內行使權利,惟該信函因相對人無人回應經郵局催領,逾期招領而遭退件, 致送達無效,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寄發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係經台中三十三支局「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給聲請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掛號函件信封在卷可憑,則該郵件充其 量僅足證明本件係因郵差送達之際適相對人不在而無法收受,復經郵局招領後相 對人逾期未前往郵局領取該存證信函而已,尚不足證明相對人業已遷移他處,或 現行方不明,致使聲請人不知相對人之現住居所之情形,且聲請人於聲請狀內亦 記載相對人住所並未遷移,故本件聲請人所述之情形,核與民法第九十七條所稱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尚屬有間,自不得依該條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 之通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夏一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