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一號
聲 請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代 理 人 陳月招
相 對 人 高宇興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盈和
被 告 高豫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0八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F0
~T40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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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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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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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壹仟貳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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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貳萬零貳佰壹拾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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