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八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 第六九一二號民事裁定提存新台幣(下同)六萬六千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在案。茲因訴訟終結確定,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假 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民事起訴狀、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提存書(均影本)為 證,爰請求返還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三二八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六萬六千元 等語。
二、惟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 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就相對人之財產於十九萬二千九百五十五元之 範圍內實施假扣押,而聲請人是項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沙 簡字第五八七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假扣押裁定、假扣 押強制執行聲請狀、民事起訴狀、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經本案訴訟終結並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規定 ,聲請人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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