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3年度,1353號
TCDV,93,繼,1353,200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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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三五三號
  聲 明 人即
  繼 承 人 辰○○
        午○○
        未○○
        巳○○
        寅○○
        子○○
        丑○○
         辛○○
  兼左二人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明 人即
  繼 承 人 庚○○
        戊○○
        癸○○
  兼左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明 人即
  繼 承 人 己○○
        甲○○
        丙○○
        丁○○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應包括繼承人辰○○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認領之次子謝惇聿
  )。
二、補被繼承人卯○○之曾孫庚○○戊○○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
三、聲請狀及遺產繼承拋棄書內聲明人庚○○戊○○之另一法定代理人呂錦銓之簽
  章。
四、聲請狀及遺產繼承拋棄書內聲明人己○○之另一法定代理人呂俊哲之簽章。
五、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謝惇聿已受書面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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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