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三五三號
聲 明 人即
繼 承 人 辰○○
午○○
未○○
巳○○
寅○○
子○○
丑○○
辛○○
兼左二人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明 人即
繼 承 人 庚○○
戊○○
癸○○
兼左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明 人即
繼 承 人 己○○
甲○○
丙○○
丁○○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應包括繼承人辰○○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認領之次子謝惇聿
)。
二、補被繼承人卯○○之曾孫庚○○、戊○○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
三、聲請狀及遺產繼承拋棄書內聲明人庚○○、戊○○之另一法定代理人呂錦銓之簽
章。
四、聲請狀及遺產繼承拋棄書內聲明人己○○之另一法定代理人呂俊哲之簽章。
五、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謝惇聿已受書面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