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一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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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一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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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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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玖毅五金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大里分行 │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伍萬伍仟陸佰柒拾│AN八三四三五一│ │
│ │司 黃武__ │ │ │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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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玖毅五金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大里分行 │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貳萬陸仟伍佰捌拾│AN八三四三五六│ │
│ │司 黃武__ │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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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玖毅五金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大里分行 │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叁拾陸萬伍仟捌佰│AN八三四三五一│ │
│ │司 黃武__ │ │ │肆拾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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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刃製刀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肆萬肆仟玖佰叁拾│AR一二三四八二│ │
│ │余合爵 │平分行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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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文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壹拾萬零伍佰貳拾│AS一五二三八七│ │
│ │ │平分行 │ │柒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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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竑股份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民權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拾貳萬叁仟叁佰│AA八0二一八一│ │
│ │陳桂敏 │行 │ │零貳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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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喬聲工業股份有限公│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陸萬壹仟壹佰陸拾│GA一五一九四七│ │
│ │司 謝明住 │行 │ │貳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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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劉春重 │合作金庫銀行太平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貳萬零貳佰元 │VP0六五八五一│ │
│ │ │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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