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臺中市廣西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財團法人臺中縣丁○○○基金會
右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二號),經原告對其請求
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