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336號
TCDM,93,附民,336,2004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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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臺中市廣西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財團法人臺中縣丁○○○基金會
  右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二號),經原告對其請求
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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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