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三六七號 自 訴 人 南洋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樹木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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