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6年度,171號
CDEV,106,橋簡,171,20170911,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詹錦華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芳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17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64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