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3年度,2908號
TCDM,93,聲,2908,200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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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О八號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
  年九月二十日生)
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0號) ,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法矯字第093003458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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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