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三年易字第一七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六一之一號一樓
兼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九三號、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六二三、第一二四三四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
本院刑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的規定,科 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
乙○○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 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的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 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的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係位於台中市○○路六一之一號一樓甲○○○○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甲○○○○信公司)負責人,丙○○則係該公司之總經理。其等自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起,共同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由乙○○負責財務、獎金發放事 宜,由丙○○負責統籌運作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會員,以銷售南屏網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南屏網路科技公司)之「0九六智慧型國際個人終身隨身 碼」(以下稱國際隨身碼)。購買國際隨身碼使用者依個人需求將該碼設定於行 動電話、住家電話、呼叫器、傳真機內,得以較低並優惠之費率與他方通話,並 由南屏科技公司提供語音信箱、傳真信箱、指定轉接、無應答或忙線轉接、查詢 通話紀錄、預存簡碼轉接、VIP碼過濾及電子郵件告知等服務。甲○○○○信 公司運作方式及制度係參加人需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以下同)三百元成為該公司 之會員。會員若再繳交國際隨身碼門號開通費一千九百元、國際隨身碼設定費三 百元後,即取得一單位之國際隨身碼及經銷商資格,得開始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 成為會員(亦即參加人必須共繳交二千五百元,始取得介紹他人加入公司並購買 國際隨身碼之資格)。參加人分為會員、經銷商、合格經銷商、區域經銷商、代 理商、總代理、執行長、總裁等職階,晉升條件為必須推薦或輔導二名低一職階 會員(即二單位)始可達成,故自合格經銷商至執行長等職階者,分別必須推薦 完成二、六、十四、三十及六二單位之會員。公司設有傳銷獎金制度,分別為推 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資格獎金等四大獎金,及通訊分紅、全國分紅等 二大分紅。公司會員召集他人加入公司組織達三條組織線(即三單位),即可領
每單位五百元之推薦獎金。會員個人體系所發展之第三條組織線下第一單位、第 二單位轄下之組織,每出售一個單位之國際隨身碼,即可領得五百元之組織獎金 ,在總代理職階之前可領十七代,在執行長職階則可領無限代。會員個人體系所 發展之第一、二條組織線下之會員,必須發展第三條組織線,於該第三條組織線 下出售每單位之國際隨身碼時,可領得五百元之輔導獎金,在總代理職階之前可 領十七代,在執行長職階則可領無限代。又資格獎金僅代理商、總代理及執行長 之職階始可領取,每單位為五百元,代理商、總代理及執行長分別可領得二百元 、一百元及二百元。又公司會員因加入公司而購買並使用南屏科技公司之國際隨 身碼,因此而支出之通話費,由南屏科技公司以自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 之退佣金回饋給公司會員,亦即所謂之通訊分紅。公司自南屏科技公司所回饋之 通話退佣金提撥百分之八十放發回饋給會員,所有執行長、總代理、代理商可參 與上開退佣金百分之三十之分紅,所有執行長、總代理可再參與上開退佣金百分 之十之分紅,所有執行長可再參與上開退佣金百分之十之分紅,每位執行長每育 成一位執行長可再參與百分之五之分紅,因每育成五位執行長可成為總裁,故公 司提撥百分之二十五退佣金分紅,公司所有總裁可參與退佣金百分之五之分紅, 故通訊分紅之撥放達通話退佣金之百分之八十。公司之總裁可再領取公司盈餘百 分之五之全國分紅。獎金領取方式,其中推薦獎金、輔導獎金、組織獎金採日結 日領方式領取,資格獎金每月一至十五日次月一日領取、每月十六日至三十日次 月十五日領取,通話分紅為當月帳單於次次月十五日領取,全國分紅為當月業績 於次次月十五日領取。參加人於甲○○○○信公司內領取獎金及分紅之金額,端 視該參加人在該公司之職階為何,而欲達成高職階以領取更多之獎金及分紅,則 有賴其下線組織會員之擴充,亦即需要下線組織不斷有人加入或以自己名義購買 多單位之國際隨身碼,故其領得之佣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致違反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三、處罰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二三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 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第三五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壹 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三八條。
法人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 之罰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 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伍、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刑三庭
書記官 陳貴卿
法 官 陳得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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