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6年度,195號
CDEV,106,橋司調,195,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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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惠美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雲鵬至民國106 年 8 月9 日止,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97,946 元未清償,林雲 鵬死亡後,由相對人領取其勞工退休金,然經查相對人已拋 棄繼承,是相對人顯係為規避聲請人債權追索,始於拋棄繼 承後領取被繼承人之勞工退休金,致聲請人無法受償,爰請 求相對人應在聲請人債權範圍內,將領取被繼承人之勞工退 休金給付予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被繼承人林雲鵬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依聲請狀所附證物顯 示,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雄簡 字第2026號民事確定判決,其權利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 之聲請,顯無調解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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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