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248號
TYDV,93,除,1248,200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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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八號
  聲 請 人 新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複 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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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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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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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波利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楊梅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壹拾陸萬玖仟柒佰│0000000 │ │
│ │司 伍必霈 │ │ │玖拾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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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