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七號
聲 請 人 康群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 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二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經查,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二二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 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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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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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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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聯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商業銀行山子頂│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壹萬貳仟陸佰元 │AA八000四0│ │
│ │ │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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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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