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0號
聲 請 人 台灣富貴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明
訴訟代理人 塗萬榮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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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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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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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震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壹萬玖仟壹佰壹拾│AQ0三0九一一│ │
│ │司 │園分行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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