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治光
被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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