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5年度,283號
CDEV,105,橋簡,283,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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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283號
原   告 王瀚輝
      葉淑敏
      王妙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被   告 賴鋑峸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十四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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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