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治光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左列事項(一),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外,尚應補繳伍萬玖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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