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許貞寬
右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其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提出(本院同年月九日收文)之「民事追加暨準
備書(二)狀」中,除原起訴狀所載聲明外,又追加「請求判決分割如後附表一
所示兩造被繼承人謝榮財之遺產」,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規
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
台幣(下同)一百三十四萬九千八百五十六元,應徵裁判費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五
元,原告現僅繳納七千三百八十元,尚欠六千九百八十五元未繳,原告應於上揭
期限內補繳。又若原告之請求,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情
形者,原告亦應詳為表明。
二、應具狀提出被告丁○○、丙○○、戊○○、己○○、甲○○○、乙○○○六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