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6年度,435號
TYEV,106,桃補,435,201709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宥杉(原名:陳建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74,4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8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誼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