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93年度,1440號
TYDM,93,桃簡,1440,200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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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四0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二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一0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另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間某日,明知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在台北市○○路某處 ,所交付車牌號碼JX-二八一六號之自小客車(車身為車牌號碼VC-二八九 九號、引擎號碼:00000000000000號、黑色、一九九二年,汽缸  容量三一九九CC),乃來路不明之贓車(該車係甲○○原名李貴嬌,於八十五  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台北市○○○路與長安西路口處,遭不詳姓名之人所竊),  竟仍予收受使用。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二十時四十分許,乙○○附載郭美君 等人,駕駛懸掛車牌JX-二八一六號之自小客車,行經台北縣瑞芳鎮○○○路  四.五公里處時,為警查攔,發現乙○○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汽車」、「  牌照經繳銷後仍行駛者及未帶行照駕車」等事由,當場開立告發單,並移送新竹 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裁決,經該所函知車號JX-二八一六號之車牌,巳於八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繳回註銷,經移送單位將上開車牌送運圓工業有限公司鑑定  後,確屬偽造車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右揭時、地駕駛懸掛車牌JX-二八一六之自小客車, 因違規遭警開立罰單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贓物犯行,辯稱:「車之是郭美君說  他先生的,借我使用,剛開始當時沒有拿行照,幾天後才交給我截角的執照,車 子送到修車廠後,我拿行照給車行看,當時就向我表示這行照有問題,但我沒問  郭美君,之後為警查獲時,警察才告訴我行照是過期的。」云云。經查:上開自  小客車之車身屬車號VC-二八九九號,裝有偽造車牌JX-二八一六之AB車 事實,業據被害人甲○○於警詢中指述詳實,復有運圓工業有限公司鑑定報告、 台灣戴姆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函、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函  、贓物認領保管收據。次查,被告既自承當提示截角行照交予修車廠時,即表示 該行照有問題,衡諸常情,借用他人之自小客車時,必會要求出示合法之行照,  供其使用,以避免臨時為警檢查時,造成不必要之困擾,且被告經他人告知行照  有問題時,為保權益,自會向提供上開自小客車之人詢問、確認,以避免觸法,  被告行為確違背常理,未加詢問,仍繼續駕駛上開自小客車使用,經警查獲時,  又因違反「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汽車」、「牌照經繳銷後仍行駛者及未帶行照 駕車」等事由,而遭警開立告發單,此有台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兩紙在卷足憑,況被告雖指稱該車係由被告郭美君所交付使用,但為同  案被告郭美君所否認,證人即郭美君之夫陳錫仁於本院調查時,亦否認該車為其 持有等情,是被告無法交待該車係由何人所交付使用,又未約定歸還之時日下,



  足認被告於收受使用上開自小客車時,難謂無來路不明之懷疑及認識,足認被告  主觀上應知該
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告 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 已與被害人甲○○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新台幣十五萬元,有和解書在卷足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存卷足參。其僅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受 本次罪刑之科處,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 培 元
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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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戴姆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圓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