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93年度,1411號
TYDM,93,壢簡,1411,200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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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四
右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三
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㈠犯罪事實第二行補充及更正:(前揭車號為IV-一八號車牌登記為 欣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係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五時十五分許報失 竊,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㈡證據補充: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九 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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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