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6年度,818號
TYEV,106,桃簡,818,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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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8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簡美金
      徐義旺
      徐采昀
      簡明德
      簡明志
      簡美白
      徐曾奔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 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 規定。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本院民國 106 年8 月2 日裁定附表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 該附表說明欄所載)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翌日起15日內須具狀補正,該裁定業於106 年8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頁) ,原告迄今僅補正被繼承人徐發存之除戶謄本及被告之戶籍 謄本(見本院卷第29至34頁),原告於106 年9 月6 日閱覽 相關卷宗資料後,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上開裁定附表所載之其 餘應補正事項(包含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依遺產清 冊所列全部遺產等資料據以補繳裁判費等事項),於法不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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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