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被 告 萊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合法送達原告,有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鳳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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