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24號
SCDV,93,重訴,124,200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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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被   告 萊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合法送達原告,有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鳳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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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萊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